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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篡改加油机数据被判了!

加油机是加油站对外销售成品油的重要计量设备,也是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实施税控监管的重要抓手。由于税控加油机相关政策出台较早,随着技术更新日新月异,反而逐渐衍生出针对税控设备的各种偷逃税手段,即加油机作弊。

近日,温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情介绍

据悉,焦作市部署“成品油综合数据管理平台”(下称税控系统)由西安某物联公司研究开发,后通过焦作某科技公司在全市民营加油站安装该税控系统。被告人黄某、张某甲、张某乙作为该焦作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税控系统的日常巡视和维修,三人利用工作便利,分别为多家加油站以提供具有干扰税控系统收集数据功能(下称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更换具有干扰税控系统收集数据功能的主板、加装继电器开关等方式干扰、控制加油机向税控系统上传数据,导致税控系统不能正常采集数据,帮助多家加油站逃避税控监管;被告人李某长期从事集油机相关配件买卖工作,被告人赵某、王某系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三人熟知加油机主板安装、调试等业务。经合谋,由王某对接郑州某电子科技公司,购买具有干扰税控系统收集数据功能的加油机主板,李某和赵某负责实际功能主板的安装与安装过程中油机故障的维修问题,并约定获利由三人共同支配,2021年至2022年,三被告人向张某乙出售改装主板12块,被张某乙安装在加油站用于干扰税控系统。

【以案释法】篡改加油机数据被判了!

综上,黄某、张某甲、张某乙帮助29家加油站通过干扰税控系统采集数据逃避税控监管,造成税款损失140万余元,非法获利20余万元;李某、赵某、王某为某加油站更换作弊主板以及配套油机管理系统主机等,用于干扰税控系统数据采集,造成税款损失4万余元,三人共同获利3万余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赵某、王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其余被告人亦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罚;追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方面要加强对篡改加油机数据行为的打击力度,不给违法作弊行为可乘之机。同时,要加强对成品油流通领域的日常监管和检查,优化完善税收监管制度,加强数据集成与共享应用,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风险扫描和应对处置,为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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